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
信息发布申请方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
||||||||||
标的名称 |
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ZS20180425AH001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年4月20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8年5月18日 |
||||||||
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
||||||||||
标的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汪洋村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斌 |
||||||||
成立时间 |
2017年6月8日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40222MA2NP4YU0U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 |
||||||||
经营范围 |
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矿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及综合利用,矿产品深加工和销售,各类矿产品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繁昌县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
内部决议 |
股东决定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487.16 |
455.24 |
6,031.92 |
|||||||||
审计机构名称 |
安徽春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8年3月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031.92 |
0 |
6,031.92 |
||||||||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7年12月31日 |
0 |
0 |
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487.16 |
455.24 |
6,031.9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报告书号 |
中辉评字〔2018〕第1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核准(备案)号 |
国资委[2018]10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繁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标的企业评估值单位:万元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8,889.41 |
455.24 |
8,434.1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434.17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繁昌县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40222057037795E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880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繁昌县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繁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繁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繁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繁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国资委[2018]4号) |
||||||||||
特别告知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系由繁昌县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恒顺矿采矿权变更而来,采矿许可证证号:C3402002009097220036616,采矿权人: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汪洋村;矿山名称:芜湖聚塔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属于基建矿山);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60万吨/年;矿区面积:0.4013平方公里;开采标高+230m~+35m;有效期限:叁年,自2018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4日。具体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3440785.49 39600301.36 2, 3440609.02 39600548.36 3, 3440606.89 39600679.41 4, 3440495.98 39600706.55 5, 3440511.98 39600956.55 6, 3440636.83 39600906.37 7, 3440698.25 39600959.28 8, 3440878.58 39600982.06 9, 3440950.53 39600924.62 10, 3441035.22 39600929.83 11, 3441089.52 39600801.52 12, 3441046.00 39600640.50 13, 3441360.70 39600658.02 14, 3441391.77 39600599.12 15, 3441391.79 39600481.41 16, 3441200.90 39600310.08 17, 3441041.69 39600289.47 18, 3440978.55 39600236.10 19, 3440869.05 39600297.29 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275.36万m3(3408.79 万吨 ),其中:建筑石料用砂岩矿资源储量为296.42万m3(755.87 万吨 ),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为 978.94 万m3(2652.92 万吨 ),资源储量类别均为122b类。截止2018年3月27日,3408.79 万吨采矿权价款已全部缴纳。已累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基金747.368375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及利息243.802677万元(2018年4月4日从繁昌县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至标的企业繁昌建信村镇银行专户)。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原繁昌县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恒顺矿系由繁昌县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繁昌县丰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民营企业采矿权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整合时,仅并购了采矿权,未并购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资产,其仍属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全体股东承诺在本次转让的标的成交后,同意将民营企业现有资产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具体转让事宜,由受让方与民营企业自行协商处理,与转让方无关。 三、根据《审计报告》(皖春谷会审字〔2018〕18号)中第七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反映,2018年4月4日标的企业收到国源公司银行转入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金7473683.75元、土地复垦保证金2438026.77元至繁昌建信村镇银行专户。上述款项,标的企业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四、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五、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六、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如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8,600.00万元人民币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于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登记变更。 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受让标的及标的企业已认真考察与踏勘,并已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详细了解了标的企业的采矿权的相关情况;标的企业的主要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经慎重决策,受让标的后不以标的企业采矿权对应矿区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企业的采矿权范围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权、林权、道路、水电供给、废渣占地堆放、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生产设备设施等外部条件作充分的了解。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至受让标的工商登记变更日期间,不论标的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不再调整标的转让价款;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至受让标的工商登记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标的后,标的企业如有向政府相关部门未缴清的税费等,均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标的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按照经信部门要求的基建期限内完成矿山基建工程,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期限完成矿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转让方有权无偿收回转让标的,并有权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标的后,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应自行了解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土、水务、安全生产、供电、林业、农业、环保、旅游、住建、卫计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的矿山开采,应当符合《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露采非煤矿山“9+2”综合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繁政办〔2017〕11号)、《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露采非煤矿山“9+2”综合管理封闭生产工作方案等6个工作方案的通知》(繁政办〔2018〕3号)要求,按照“矿山开采无尘化、矿石运输廊道化、矿产品加工园区化、园区产业高端化”的要求和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根据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
||||||||||
交易指南 |
竞价须知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
交易方式 |
1、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转让方设定保留价,如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本标的不成交;如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超过保留价(含保留价)的,本标的成交,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如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本标的不成交;如最高报价超过保留价(含保留价)的,本标的成交,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18日(每工作日8:00-11:30,14:00-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5,000.00元人民币,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2,600.00万元人民币。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 信息发布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或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
附件下载 |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王经理(0553-311753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3117326)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1:30,14:00-16:30 |
||||||||||
单位地址 |
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