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际矿业权交易中心矿业权转让项目信息发布暂行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的矿业权交易服务平台,促进矿业权交易在武汉国际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矿交中心”)有效流转,为矿业权人提供一个公开、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矿交中心公开发布招商信息的矿业权转让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信息发布是指矿交中心接受信息发布申请方委托,在正式挂牌前,通过矿交中心网站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以及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微信平台、举办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发布项目招商信息,预先征集意向受让人的行为。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信息发布申请方需向矿交中心提交信息发布所需的相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并保证拟转让的标的依法可以转让。
第七条 信息发布申请方原则上需向矿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矿业权转让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
2、转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转让标的相关证件。
4、对应矿权相关的报告及说明。
5、《矿业权转让委托合同》。
6、其他材料。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申请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受让人基本资格条件、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矿交中心收到信息发布申请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矿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审核未通过的,矿交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信息发布申请方。
第三章 发布信息
第十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信息发布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方缴纳信息披露服务费后,矿交中心将办理信息发布手续。信息发布期限由信息发布申请方确定,信息发布期限自矿交中心网站发布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信息发布申请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申请方原则上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变更信息发布中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信息发布申请方提交变更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矿交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以变更信息发布内容,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经信息发布申请方申请,矿交中心可以随时撤消所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矿交中心如发现相关材料虚假、信息发布内容存在侵权或任何其他违法情形的,有权撤消所发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人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矿交中心接受和配合意向受让人的咨询和洽谈。
第四章 意向反馈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期间,矿交中心将征集到的意向受让人进行登记,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将信息告知信息发布申请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矿交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申请方信息发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