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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

发布日期:2015-09-16 00:00:00    来源:原创文章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一)加快建设步伐。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145号文关于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省级部门视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要求,制订辖区内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方案,按方案对于应建但尚未建成交易机构的地(市),要督促其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建成,做到机构挂牌、人员到位并按职能运转。原则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市)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二)合理选择组建形式。地(市)级土地交易机构建设和运行体系已较完备,为避免重复建设,对尚未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可依托已有的土地交易机构建立,也可采取新建、在已有事业单位增加职能或利用政府建立的产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建设。

  (三)做好与省级交易机构的衔接。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要与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功能和运行上做好衔接,按方案确定不建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地(市),要在省级或委托的地(市)级交易机构中开展矿业权交易活动。县级原则上不建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活动应明确在所属地(市)或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其他地(市)级及以上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四)加强制度建设。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做好加强制度建设的工作,对于已建成的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完善交易和服务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对于未建成的,要将机构建设与制度建设同步进行。

  二、确保将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落实到位

  (一)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的规定,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运行操作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确保出让转让信息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市场网上同步公开。

  (二)指导细化公示公开操作措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分类组织指导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做好本级的或授权、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细化公示公开的具体措施。

   三、积极探索推进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

  (一)准确定位网上交易。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法定出让权限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在网上递交竞买申请,经系统确认资格后,通过互联网进行报价、竞价,由系统自动确认竞得人。网上交易能进一步提高矿业权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公开出让信息,避免人为干预,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组织开展地(市)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网上交易对网络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高,为稳妥推进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及对不同矿种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先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开展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一)统筹协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推进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机构、编制、经费的协调,为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145号文和19号文的要求,加强对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31日前,按附件1和附件2要求,将本辖区内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部;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成后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11月20日前要将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总结、备案汇总情况和推行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总结情况一并报部。11月1日以后应建未建的,在“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检查验收时有关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部分将不予通过,部将停止该地(市)辖区内的矿业权配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